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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摩天南宁

【300米】建设纪实—金投中心|330米|69层|【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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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20: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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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20: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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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22: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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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6: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败诉,桂盛公司恶意赶走合作伙伴未得逞

今年10月,一篇《不讲商业诚信,恶意赶走合作伙伴究竟为哪般?》的报道在新闻媒体中盛传:多年前原本合作还算愉快的两家公司因为桂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关系发生巨变,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无心继续合作,恶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南宁市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公司”)极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希望将项目合作下去,双方最终闹上法庭:和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桂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桂盛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桂盛公司也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

2014年12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应继续履行;驳回桂盛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于2013年8月19日解除的反诉请求。……

根据法院的判决,桂盛公司恶意单方解除合同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一审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查明的事实是:

2003年5月20日,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合股投资建设新世纪广场,合同第四条约定:股东总出资额为3260万元人民币;桂盛公司以自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0421013号宗地(合计土地43.29亩)折合人民币1630万元作为出资额,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和基公司名下;和基公司以投入建设资金形式出资,共计人民币1630万元;双方各占该项目的股份(股权)为50%;和基公司投入资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投入;当和基公司完成投资额1630万元后,因项目建设需增加资金时,则双方股东按占有的股权比例补充资金。该项目办理的所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合同第五条约定:项目投资建设的物业,最高仅能出售50%的物业,余下50%的物业由双方共同经营,期间,股东间所持的股权可由股东内部转让,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同日,双方另签署一份《关于合股投资经营合同第四条中股东出资数额的说明》,内容为:桂盛公司出资的该土地实折合计价为人民币2250万元,桂盛公司原向银行贷款时以该土地作为抵押贷款,为能确保该项目顺利进行,和基公司将620万元转至桂盛公司账户,由其归还银行贷款,撤销该土地的抵押关系,取回该地的使用权证书,在和基公司支付该款后,桂盛公司实际在该项目中的出资额为1630万元。

2003年6月23日,双方再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桂盛公司同意在原持有股份(权)50%的基础上转让10%的股份(权)给和基公司,这样,双方在该合股投资经营项目的股份(权)重新确认为桂盛公司占40%,和基公司占60%。

合同签订后,和基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向桂盛公司转款40万元、2003年6月3日转款580万元作为投资款。但涉案0421013号土地被桂盛公司抵押给南宁市商业银行,抵押期限2004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抵押给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期限2010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2日;2012年6月5日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查封。

2013年8月5日,和基公司向桂盛公司发出一份《股东会议通知书》,内容为:“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请贵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上午10时到新世纪广场筹备处召开股东会,主要议题是:新世纪广场项目(暂定名)如何规划、报建、开发等事宜。请贵司根据本通知书按时参加会议,如贵公司不能出席,又不能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则视为放弃权利。”

2013年8月19日,桂盛公司向和基公司发出一份《关于解除《<合股投资经营合同>的通知》,内容为:“贵司和我司于2003年5月20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别签订了《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至今已长达10年之久,双方均没有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特向贵司通知解除贵我双方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请贵司于2013年8月30日前与我司协商处理合同解除后有关善后事宜。”该通知于2013年8月19日刊登于《南国早报》。因双方在合作事宜上存在分歧,协商未果,和基公司遂于2014年6月4日向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桂盛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反诉。

法院另查明,2003年3月7日及2003年4月2日,和基公司分4笔共借款200万元给桂盛公司,桂盛公司出具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及2003年6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本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种合同具有合伙的性质,因为在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合同还是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双方签订合股投资经营合同的目的是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经营合作项目。因此从维护民事经济活动的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的角度出发,本案以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宜。

法院还认为:2013年8月19日,桂盛公司向和基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股投资经营合同>的通知》并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的条件,故合同应否解除主要看是否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而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在守约一方。本案中,桂盛公司未能积极履行合作建设项目的报建规划、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本身存在一定违约责任,其不具有法定解除的条件。所以,对于桂盛公司反诉确认该合同于2013年8月19日已解除的反诉请求应当驳回。

谈及此事,和基公司的一位股东不无感慨:多年以来,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一直是合作很好的,也没什么纠纷,但自从桂盛公司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问题随之而来,桂盛公司执意想独吞该项目。其实,这件事本来并不复杂,就算桂盛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只要双方本着诚实信用,按照商业游戏规则,依照相关合同、协议继续进行合作,是完全可以的。如果双方诚心合作下去的话,就不会闹成今天两败俱伤的局面,如果双方诚心合作下去的话,现在的项目大概已经开发的差不多了。但桂盛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也许并没有这么想,为了商业利益,他选择了背信弃义,硬是试图凭借自己的势力白白“吃”掉和基公司。但和基公司又怎么可能坐以待毙?我们一定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法院也一定会依法维护合法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稳定,也会维护法律的尊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不就是法律尊严的坚决维护者吗?(本案二审结果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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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09: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都是什么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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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1: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5_123:}支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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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22: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败诉, 这个项目基本算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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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桂盛不是肥佬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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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8: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命运坎坷的 400+。{:5_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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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20: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见图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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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21: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夜晚静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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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5: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一阵业主刚刚和IHG洲际酒店管理公司签约,目前还在缓慢推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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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6: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一阵业主刚刚和IHG洲际酒店管理公司签约,目前还在缓慢推动中···
martinhsu 发表于 2014-12-31 15:15



    是什么级别的酒店啊,我对酒店一点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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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1: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没看到移动仔的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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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4: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龙工地现在又恢复了平静,异常又很可怕的安静!热火朝天两个月后如今工人和机器全都撤走了。
难道如楼上内部爆料的业主败诉殃及项目?天龙超高坎坷波折,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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