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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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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S606**新区至易县公路与省道S605**新区至满城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材通道**新区至易县公路(简称容易线)、**新区至满城公路(简称安大线)征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地补偿标准(集体土地)
1.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
2.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所需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林地砍伐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征用耕地的粮食作物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通过评估确定。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按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给子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按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按2000元/亩·年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有树木等附着物的,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临时占用土地有青苗的,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四)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在与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协议的同时,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用地完成后,由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按《土地复垦协议》要求进行复垦,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垦协议》要求的,由当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达到复垦验收标准。未经当地**或指挥部同意,任何施工单位不能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占地取土协议。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容易线、安大线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应按《省道S606**新区至易县公路(容易线)与省道S605**新区至满城公路(安大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采用评估方式补偿的,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二)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设施拆迁改造由产权单位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按有关规定评审后与产权单位签订迁改协议予以实施。
四、厂矿等经营性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参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令〔2012〕第2号)执行。
五、本标准未包括的或有异议的补偿项目,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六、在施工期间,经核查确需行驶省道以下公路的,当地**、交管及路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超限、超载行为。
七、对“三抢”(抢裁、抢建、抢种)行为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公路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拆补偿,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沿线地上附着物予以甄别。征拆放线登统之后新增加的,或虽在征拆放线登统之前增加但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经确认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子补偿,并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迁移);逾期未拆除(迁移)的,由当地县(区)组织拆除(迁移)。
八、其它事项
(一)各有关县(区)**在执行容易线、安大线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细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执行,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徐水区近年采用地面附着物综合单价补偿,补偿标准可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徐政办〔2017〕42号文件规定的额度执行,其他县(区)也可参照执行。
(二)遇有国家、省出台新的建设征 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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