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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0 09: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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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在滨海新区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市人民政府委托滨海新区政府审批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滨海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发生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市税务局负责)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务片区,由商业、办公楼宇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水、电、气、热可执行居民用户价格标准,并可按规定申请补贴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前提下,指导并支持滨海新区优化盐田、盐碱地等用地规划,提升土地开发利用价值。鼓励滨海新区创新土地、海域等自然资源利用模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滨海新区。(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九、支持完善人才政策 支持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和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统称联盟)建设,放宽联盟成员申办就业见习基地条件。加大对联盟成员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扶持力度。支持联盟龙头、骨干企业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市人社局负责)推动联盟与高校共建产业学院。(市教委负责)鼓励有关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结合滨海新区主导产业,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鼓励联盟成员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博士后创新联合体,促进联盟成员与高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深化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开展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支持依法依规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加大技能型人才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市教委、市人社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世界技能大赛、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劳动模范等表彰,允许其直接认定为相应水平的技能等级或破格评审认定为相应层级职称。(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创新发展 支持滨海新区建设海河实验室。(市科技局负责)支持滨海新区行业领军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市级创新中心,积极推进提升为国家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滨海新区具有研究生培养资质的科研院所与高校联合开展申请,争取增加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指标。(市教委负责)支持创新平台聚焦科技研发、人才培养、资本运作、成果产业化,建设市场化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高校在滨海新区建设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技术转移机构,加速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转化和产业化。(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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