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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黑山老妖怪

杭州市三甲医院汇总 (以浙江省卫健委第四周期评审结果为准,第121楼更新至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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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4 21: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黑山老妖怪 于 2024-10-4 21:22 编辑
64663452 发表于 2024-10-4 00:07
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GWY新规老早禁止社会资本薅羊毛公立医院羊毛了,这个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纪委一抓一 ...


我贴出了证据,你说的物产中大和通策退出上述医院有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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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5 01: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4 21:17
我贴出了证据,你说的物产中大和通策退出上述医院有证据吗?

通策是上市公司,通策财报没有任何浙大眼科医院收益,通策眼科在浙大眼科医院花了2.6亿。吕建明不甘心只在口腔上挣钱,看爱尔眼科风生水起,妄图剥离浙二眼科中心来薅国家羊毛。还好国家及时制止,否则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吕建明因为这事也被证监会罚了。

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是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50%都没有,想薅浙二羊毛,想屁吃呢?
2020年10月江干区人民医院新院区举行启用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江干院区(现为城东院区)挂牌仪式。该院保持国有、公立、非营利性,由区政府、物产中大、浙大二院三方强强联合,打造“小综合、大专科”的精品院区,总投资11.88亿元,总建筑面积11.25万平方米,主体建筑3幢,近期规划床位600张,远期可达800张。

 你看城东院区,是国有的公立非营利性,如果城东院区有任何物产中大这伪国企的股份,都不满足。

这种社会资本2020年前,通过各种手段盗窃国家财产,以合作名义建新院区,2020后全部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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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5 01: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4 21:17
我贴出了证据,你说的物产中大和通策退出上述医院有证据吗?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r=spider&for=pc
通策医疗吕建明又领罚单,“牙茅”的“眼科梦”为何一地鸡毛?
界面新闻
2024-05-17 20:28

界面新闻记者 | 黄华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5月17日,通策医疗公告称,该公司于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述事件可简单归纳为,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眼科投资”)没能如期还钱,而承诺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的吕建明也没有代为还钱,所以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在今年4月中旬,吕建明已经卸任通策医疗董事长,但他仍然是通策医疗的实控人。

不过,在再一次领到罚单之际,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眼科生意上的往事也随之揭开。这家公司实际曾经参与了杭州当地的浙二眼科中心搬迁项目,不过,由于项目进度的延期,通策医疗的眼科生意也似乎被“扼杀在摇篮里”。

截至5月17日收盘,通策医疗报收64.21元/股,涨0.47%,最新总市值205.88亿。

参股公司数次“领罚单”
在2023年3月28日,通策医疗披露了《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 ,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眼科投资”)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

今年1月10日,通策医疗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将于今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今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控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

随后在今年4月2日,通策医疗又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称,眼科投资预计将在今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也就是,和原先计划的2023年底归还相比,此时的还款进度已经至少延期两次。

最终,今年4月9日,通策医疗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助款的公告》,截至今年 4月8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据此,浙江证监局认为,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也就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从目前来看,通策医疗的参股公司,即眼科医院投资公司这一系列“还钱”问题已经解决。

不过,这不是眼科医院投资公司第一次被质疑信披有“猫腻”。例如,在2022年8月,围绕着眼科公司的财务资助问题,通策医疗已经有违规行为被监管要求釆取责令改正措施。

当时,浙江证监局提出,根据通策医疗2017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是,经查,实控人控制的关联方在2018-2020年期间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未提供财务资助。因此,财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事关“牙茅”的眼科生意
不过,在眼下这起因为没能及时还钱而遭到监管处罚的事件背后,涉及的是通策医疗当年进军眼科产业的往事。

事实上,当前被罚的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眼科投资,下文简称“通策眼科投资”)是通策医疗在2017年从关联方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手中买来的。它是通策医疗成长历程中一家有特殊意义的公司。

在2017年,通策医疗的这一投资举动是这家公司想要涉足眼科产业的标志性动作。当时,通策医疗提出,眼科医疗服务具有高成长性。同时,这笔投资也能进一步拓宽公司投资平台、分散投资风险,增强长期盈利能力。那一年,通策医疗的全称还是“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全名在2019年由“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在2017年10月,通策医疗和关联方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另一非关联方自然人股东签署了《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亿元受让了通策控股集团持有的20%的股权,准备开启牙科以外的“第二增长曲线”。

从历史公告看,通策眼科投资在当时想做两件事,一是卖眼镜,二是做眼科医院。公告提示,截至2017年10月,眼科投资对外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杭州存济眼镜有限公司,并拟发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浙江广济眼科医院。

综合各类信息来看,浙江广济眼科医院也就是“浙江大学眼科医院”。据杭州上城区委宣传部官方公众号上城发布在2017年5月3日发文,浙江大学、浙医二院和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当年5月2日在浙大紫金港举办三方签约仪式,联合共建浙江大学眼科医院。

据前述公众号,浙江大学眼科医院将采取新型运作模式,是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结合的又一个创举,总投资不少于18个亿,长远建设目标为“国际一流眼科医院”,同时,浙江大学眼科医院建成后,还将挂牌“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眼科中心”,并充分依托浙医二院大型综合性医院的学科优势,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合作。

在杭州当地,“浙二眼科中心”是可以比肩“杭州口腔”的金字招牌。公开信息显示,浙二眼科中心2016年全年门诊量达63.12万人次,相当于杭州一家综合性三级医院;各类手术达5.82万例(含住院、门诊、激光手术),也相当于一家三级综合性医院的总手术量,经营效益可见一斑。

当时,浙江大学眼科医院一度被宣传最快将在2017年底启用。同时,它被称为是浙二眼科中心的“整体平移和增容扩建”,它将落在西湖大道1号的外海·西湖国贸大厦,与城站火车站隔街相望。据高德地图,西湖大道1号坐标的图册内,“浙江大学眼科医院”和“浙江广济眼科医院”的招牌平行挂在同一面墙上。


图片来源:高德地图
不过,这家医院后来没能在2017年底就启用。在通策医疗的历史公告中,在2020年4月,企业还在表示,其通过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资的浙江广济眼科医院目前正在进行搬迁开业准备,计划于2020逐步开业。直到2022年初,通策医疗才表示,眼科医院已正式启用。

据浙江省卫健委官网公开信息,2021年12月,浙江省卫健委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托管浙江广济眼科医院作为医院眼科中心。


图片来源:浙江省卫健委
同一时期,杭州当地媒体《钱江晚报》报道,浙大二院眼科中心从2021年12月6日起陆续搬迁至新院区,随后浙大二院眼科中心、浙江大学眼科医院即将启用。

而据《杭州日报》报道,在浙大二院眼科中心(浙江大学眼科医院)正式启用之际,中华医学会眼科学会主委、浙大二院眼科中心主任姚克还表示,其当年回国时候的三个愿望都已实现。愿望之中,就包括建立一所更大、更宽敞的眼科专科医院。

姚克及其父亲姚锡琥都是国内眼科领域的领军人物,姚锡琥曾发明了中国最早的隐形眼镜。据浙江大学医学院官网,姚克现任浙江大学眼科医院院长、浙江大学眼科研究所所长、附属二院眼科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白内障与人工晶体。

不过,浙大二院眼科中心,即浙江大学眼科医院在2022年初才启用也就意味着,通策医疗的眼科生意并不顺利,至少和最开始宣传的2017年底启用这一期待相比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至今,通策医疗的年报也不显示其眼科业务的经营状况。

另外,在2022年初,通策医疗同意放弃参股公司通策眼科投资股权的优先认购权。当时的放弃公告提示,通策眼科投资2020年的年度净利润为1496万元。

在放弃参股公司通策眼科管理股权的优先认购权之际,通策医疗表示,企业是基于公司眼科业务的现状以及眼科领域长期发展前景做出的权衡决策,公司认为这有利于规避眼科业务持续投入对上市公司短期利润影响,同时,能提高上市公司长期盈利能力。

另据通策医疗2023年报披露,其投资建设浙江大学眼医院的过程中,公司同比例投入了2.6亿元用于眼科医院投资建设,截自报告披露日已完成投入,另外公司已经收回全部眼科财务资助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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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5 02: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4 21:17
我贴出了证据,你说的物产中大和通策退出上述医院有证据吗?

你贴的所有证据都是2020年前的,那些老黄历都被叫停了,你现在看看哪个社会资本可以和公立医院合作建新院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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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5 09: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黑山老妖怪 于 2024-10-5 15:25 编辑
64663452 发表于 2024-10-5 02:30
你贴的所有证据都是2020年前的,那些老黄历都被叫停了,你现在看看哪个社会资本可以和公立医院合作建新院 ...


你说叫停得拿出证据呀。你只需要贴出物产中大退出浙二城东园区的证据,或者通策退出浙二城站院区(浙大眼科医院)的证据就好了。

浙二的新院区,除了萧山南的总部外,其余都是合作托管模式,只有滨江医院(综合医院)是与杭州市、滨江区三方合作,理事会模式,是跟纯zf合作(法人代表是市卫健委副主任,前几年是主任兼的),杭州市级注册事业单位(邵逸夫下沙院区相似,都是王**时代全市大力发展三甲医院的成果)

其余院区都有跟企业合作(专科医院),城东院区是与物产中大、上城区人民zf合作(肿瘤专科),城站院区是与通策(广济眼科医院)合作(眼科),博鳌院区是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民营)合作(心脑血管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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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5 12: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黑山老妖怪 于 2024-10-5 14:34 编辑
64663452 发表于 2024-10-5 01:29
通策是上市公司,通策财报没有任何浙大眼科医院收益,通策眼科在浙大眼科医院花了2.6亿。吕建明不甘心只 ...


你贴出的那些我早就查到过了,正好说明通策是和浙大、浙一二院合作建设浙大眼科医院的。我比你查到了更多的资料,比如省卫健委批文:同意浙二托管浙江广济眼科医院(通策)。通策医疗被罚是因为浙大眼科医院新楼开业比预计的2017年推迟了足足5年。

而浙二城东院区,其实就是区级医院改革的一个缩影(要么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么转企、社会化办医,江干区医院是第二条路,不过物产中大省属国企实力也很强)。 物产中大与浙二的合作协议现场照片我都贴出过了,你可以翻前面贴子。另外,原江干区人民医院职工的安排,我之前也贴出过新闻报道,三个不变。但其实事业编制身份是变了。至于与浙二合作后,他们归浙二聘用,工资待遇与物产中大接手时不变,具体内容要看《江干区人民医院职工安排方案》。

其实就是浙二会派一些管理骨干过来,领d原江干区医院医务职工行医,浙二也会调集一些资源到城东院区来,帮助城东院区发展。年终结算是个复杂问题,把他看成一个理事会、董事会,也许能更方便理解。浙二无非是经营管理层,接手(托管)院区和人员。

——你说的“城东院区,是国有的公立非营利性”没错,在江干区人民医院引进物产中大医疗健康公司合作时,就是这个调子。国有,物产中大是省属国企,当然能称国有。上城区zf在新公司仍然占有一定股份(医院现有资产和迁建工程前期投入),并将上城区公共卫生中心职能赋予新公司,所以也能跟公立沾上边,即便民营办医也可以非营利性。


——关于转制的N个不变,我前面贴出来过了,这里再重新贴一次:  李朝明说,在医院管理上,实行企业化管理,医院的财务总监由物产健康指派,但医院的其他岗位设置基本仍保留原貌。江干区zf还与物产健康签订了“八个不变”原则,
包括保持医院国有性质不变——物产中大为省属国企,也属于国有,这个没问题 ,
保持现有职工、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这个应该跟后来浙二托管协议里也一致。
保持医院现有LD班子不变,——这个有变化,浙二托管以后,原**班子肯定也在班子里,但要接受浙二LD。
保持执行地方基本医疗保障任务不变、保持医院非营利性属性不变等原则。——基本医疗保障任务有财政补贴的,当然不能放手。


《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合作办医及江干区人民医院职工安排方案》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 126b19&scene=27



“**院区”,只是一个挂牌而已,工商注册并不是这个名字,法人代表更不可能跟“**院区”有关系,能叫“**院区”是因为托管协议,就是各取所需的谈判妥协、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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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5 14: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黑山老妖怪 于 2024-10-5 14:42 编辑




《今天,浙大二院江干院区,开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r=spider&for=pc

注意:这里合作协议是谁签署的: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洪卫良董事长与浙大二院王伟林院长签署《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合作办医协议》。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和金华市人民医院执业的批复》浙卫发函〔2021〕32号   (同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和金华市人民医院执业。2021年3月11日)https://wsjkw.zj.gov.cn/art/2021/4/2/art_1229123470_59010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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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01: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5 12:12
你贴出的那些我早就查到过了,正好说明通策是和浙大、浙一二院合作建设浙大眼科医院的。我比你查到了更 ...

你能不能不要扯淡啊,通策是17年和浙大浙二签的协议,你说通策医疗被罚是因为浙大眼科医院新楼开业比预计的2017年推迟了足足5年这个原因让我觉得你连最基本的逻辑都没有。
17年签协议医院就能开业吗?新闻都不会看
通策被罚是因为通策眼科向通策眼科非法资助1.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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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01: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5 12:12
你贴出的那些我早就查到过了,正好说明通策是和浙大、浙一二院合作建设浙大眼科医院的。我比你查到了更 ...

而且还是法盲一个,现在哪来的社会资本会和公办医院合作?你法律不会看吗?国家禁止社会资本和公办医院办营利性医院了,办非营利性可以,但有这个就是做慈善白送钱,现在也没人干了。以前大堆社会资本打打擦边球,薅公立医院羊毛,现在有一个抓一个。

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施行,将会对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生新的影响,引发重要变化。新法实施后,采用什么样的合作模式才合规,从而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不要触碰政策红线



1、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于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合作举办”的具体内涵,预留了政策空间。但按照通常理解,公立医院直接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今后应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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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01: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5 12:12
你贴出的那些我早就查到过了,正好说明通策是和浙大、浙一二院合作建设浙大眼科医院的。我比你查到了更 ...

还物产中大省属国企,你知道物产中大的十大股东吗?国有资本50%都没有。
按你的逻辑也就是其他物产中大股东社会资本就不是可以堂而皇之的搭便车薅浙二羊毛。
做梦吧。
你一个学生啥都不懂别来扯淡了,连基本的经济逻辑都没有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大股东
流通A股       
1,320,343,025
持股变化

25.43%
2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流通A股       
892,384,585
持股变化

17.19%
3
财务开发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
流通A股       
145,599,591
持股变化

2.8%
4

浙商证券资管-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商资管浙江国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流通A股       
119,923,800
2.31%
5

香港**结算有限公司

流通A股       
111,310,525
2.14%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流通A股       
49,007,138
0.94%
7
浙财资本
浙江浙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流通A股       
41,659,863
持股变化

0.8%
8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涌津涌鑫多策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流通A股       
39,219,900
0.76%
9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涌津涌鑫多策略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流通A股       
39,199,900
0.75%
10

崔立杰
TA有1家企业
流通A股       
28,870,000
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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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01: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5 14:37
《今天,浙大二院江干院区,开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r=spider&for=pc

你这个协议内容你有吗,签了协议,只能说明物产中大做慈善和送大楼给浙二办医院。
物产中大在这个医院1%股份都不能有,否则能叫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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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01: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5 12:12
你贴出的那些我早就查到过了,正好说明通策是和浙大、浙一二院合作建设浙大眼科医院的。我比你查到了更 ...

还8原则,滑稽,你不会打开浙二城东院区看看,挂个号吧。
里面全是原来浙二医生,有江干人民医院啥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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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01: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新规来了|医疗卫生基本法解读
2020-01-05 21:00
公立医院是否可以设立为营利性医院?是否还能单独举办或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法施行前已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该咋办?公立医院科室不能出租或承包,民营医院是否可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能变相分红吗?

作者|林掌柜

来源|林掌柜(ID:kanbingtong)

2019年12月28日,被称为医疗卫生“基本法”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发布,众多医疗健康媒体争先转载。然并卵,很多人包括医疗同行宁愿刷吴晓波和罗胖的跨年秀,也不愿或懒得花时间好好看看法律条文,甚至还有不少标题党胡乱蹭热点,令人喷饭。 掌柜花点时间划个重点,解读下这部基本法(简称“该法”,下同),作为2020开年第一篇吧。

一、公立医院是否可以设立为营利性医院?是否还能单独举办或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法施行前已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该咋办?公立医院科室不能出租或承包,民营医院是否可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能变相分红吗?

答案是明确的,这些都不能!请看:

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掌柜解读:这些规定原本都是老生常谈,但上升为法律,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意味着,不再只是违不违规、时松时紧乃至严打整顿一阵风那么简单了,而是直接涉及违法问题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固定不变的原则性问题。

譬如,以前违规承包科室,大多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规定予以处罚,违规合作科室则主要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处理。 未来,公立医院承包科室、合作共建病区等这些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将被彻底铲除,民营医院也不能出租或承包科室。

这也意味着,公立医院不能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便是以医院“三产”公司名义独立举办或联合社会资本举办也不行。譬如,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以“帝思科商贸公司”名义独立举办了营利性的北京医科医疗美容医院、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平安整形外科门诊部,以及和社会资本(即便也有国资)联合举办营利性的成都八大处医疗美容医院,在该法正式施行(2020年6月1日)后,此模式是被禁止的。 今后,即便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不能向参与举办的社会资本分红或变相分红。

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溯及力原则,在该法施行之前,公立医院已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然遵循既往相关政策和条例规定。

二、立法禁止出租或承包科室,那各路医生集团怎么活?与公立医院合作之路彻底堵死了吗?

答案是未必,请看: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掌柜解读:表浅涵义是,各类医疗管理公司、医疗咨询公司、医疗科技公司不能与公立医院开展所谓的医疗业务和学科建设等合作,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 。 深层涵义则是,究竟该如何界定合作构不构成违法呢?

首先,如何界定出租或承包科室?核心要件是,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出租”是指医疗机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标的物财产转让给他人或其他机构经营或使用。“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他人或其他机构(即承包方),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风险。

其次,社会资本究竟该如何与公立医院合作呢?公建民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改制收购等模式均可。显然,所有模式的合作前提都是,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的一定是公立医院整体,而不是公立医院的某个科室、病区和项目。

最后,照当前形势看,医生集团以及各路神仙要想与医院合作,最保险的方案就是不要去碰公立医院,原因你懂的。

三、医疗机构究竟算不算公共场所?医闹究竟该如何处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究竟能否得到保障?

答案是明确的,但暂时还不知道究竟能做到什么程度。请看: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五十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掌柜解读:长期以来,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差、执业安全感弱备受诟病,尤其是平安夜当天凌晨民航总医院“杀医”恶性案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定性,加上明确“立法保护”和“采取措施”,后续必然会有具体政策和动作。

但将这起“杀医”案件和5个月后才施行的“基本法”提前发布关联起来,则是部分自媒体意淫或想多了。甚至,不少医疗同行认为,选择此时公布“基本法”就是为了平息社会舆论,这显然是无知。

法律的施行也就是生效,一般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种是不立即生效,而是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此次“基本法”施行就属于这种,请看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种是先予以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修改后再正式施行;第四种最为少见和特殊,即法律施行时间是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

我国大多数法律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这是有原因的。一般法律颁布后,都需要时间让广大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充分学习和了解,才能做到“知法守法”;有关主管部门也需要时间调整过时的政策或条例;直接涉及的相关项目和合作也需要时间予以终止或调整,等等。

四、从“基本法”中能发现医疗卫生领域哪些未来趋势和发展机遇?

答案是确实能。请看: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第六十八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掌柜解读:该法利好医疗卫生信息行业,尤其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相关企业,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将被鼓励和支持。 不过,涉及全民健康信息和数据的业务,那是国家队盘中餐,小民企就不要痴心妄想了。

健康教育,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或是诸多消费型医疗机构可选择的市场通路突破口,特别是以儿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眼科(视光、屈光)、口腔以及儿科等医疗机构。其中,学生近视和肥胖是唯二被该法明确列出的病症,足见其重要性和严重性。当然,这也与国家领导人空前重视和多次批示紧密相关。

五、医务人员过度诊疗、收受红包和回扣还只是业内潜规则、打打擦边球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请看: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掌柜解读:既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也一直禁止医务人员过度诊疗,收受红包和回扣更是近年来医疗行业严打对象。但上升到法律层次,性质就变了。医务人员原先所谓的灰色收入,俨然成了黑色收入,违规也变成了违法。

六、违规变违法的事这么多,那究竟会怎么处罚呢?

答案是从严从重。请看: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掌柜解读:以前医疗机构违规,大多是责令改正,没收和罚款,很少有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前医务人员违规,也大多是行政处罚附加没收、罚款,针对公立医院领导和其他个人的处分较少;以前碰上医闹,大多采取不闹大就“和稀泥”的冷处理态度。现在一旦违法,不仅要处罚医疗机构,还要处分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甚至还可能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医闹违法,不仅适用治安管理条例,更可能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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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02: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怪 发表于 2024-10-5 12:12
你贴出的那些我早就查到过了,正好说明通策是和浙大、浙一二院合作建设浙大眼科医院的。我比你查到了更 ...

你帖子说:
“**院区”,只是一个挂牌而已,工商注册并不是这个名字,法人代表更不可能跟“**院区”有关系,能叫“**院区”是因为托管协议,就是各取所需的谈判妥协、共谋发展。

好,那么你说说浙二城东工商注册是什么名字?法人是谁?股东及比例多少?别瞎猜,拿出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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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8 19: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64663452 发表于 2024-10-5 02:30
你贴的所有证据都是2020年前的,那些老黄历都被叫停了,你现在看看哪个社会资本可以和公立医院合作建新院 ...

有个邵逸夫医院江南科技城院区,私立非营利性,原先是传化、仁恒、香港置地建设的私立英慈国际医院,后来黄了,改成和邵逸夫医院合作。
项目还在建设中,能不能成功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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