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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斗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补助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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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6: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人民**、白藤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http://www.doumen.gov.cn/xxgkmlx ... t/post_3136053.html 



珠海市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珠府〔2021〕13号)要求,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业主自愿、社区引导、**服务、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工作。增设电梯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并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第三条  斗门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的3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无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实施细则。

  既有住宅本单元内住宅全部为同一产权人拥有的及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不纳入**补助范围。

  已纳入城市更新拆建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斗门区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小组),组长由分管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镇(街道)、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斗门公安分局、斗门自然资源分局、斗门消防救援大队。

  **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宣传、业务指导和统筹等工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统筹开展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成效推广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区财政局落实增设电梯年度财政补助经费,配合增设电梯**小组做好补助经费划拨工作;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增设电梯工程的结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配合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统筹受理拨付增设电梯补助经费工作;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电梯安装、检修等技术要求,受理增设电梯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业务,对增设电梯的安装、使用及日常维保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抽查,确保增设电梯保持安全常态化;

  (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查增设电梯是否存在绿化、燃气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迁改等违法违规问题,协助申请人办理迁移、迁改事宜,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指导各镇(街道)按照《珠海市人民**关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相关规定,对增设电梯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巡查执法,若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未依法取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即擅自增设电梯或未按已通过联合审查的增设电梯方案开展建设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审查增设电梯用地权属是否清晰,规划方案是否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斗门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进行防火检查,督促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斗门公安分局负责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中出现的恶意阻挠、扰乱、破坏增设电梯项目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运营行业管理部门,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十)各镇(街道)负责设立增设电梯服务专窗,配备专职人员:

  1.受理增设电梯申请、初步审查申请、联合审查申请、补助经费申请等业务;

  2.组织增设电梯公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存在的异议、矛盾和纠纷进行协商调解,举行听证会等;

  3.依法开展巡查,对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增设电梯、阻扰施工等破坏秩序的行为;

  4.协助申请人办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管线迁移、迁改事宜,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监督申请人依法落实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6.统筹制定增设电梯年度补助资金需求计划,做好增设电梯补助经费发放工作;

  7.在既有住宅整治提升工作中做好增设电梯的布局规划。

  8.镇(街道)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增设电梯相关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镇(街道)开展增设电梯相关工作给予协助。

  第二章  增设条件

  第六条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属于《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所列严重遮挡范畴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被严重遮挡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可以借鉴增设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也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增设、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四层分摊系数1为基准,第一、二层分摊系数为0,第三层分摊系数为0.5、从第五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分摊系数增加0.1,即第五层分摊系数为1.1、第六层分摊系数为1.2、第七层分摊系数为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如增设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受不利影响的第一、二层业主补偿总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的30%。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层高大于2.2m的架空层都应计入建筑层数,为该建筑的第一层。原则上,错半层的属于同一楼层。

  第八条  增设电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增设电梯的意见统一、项目申报、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增设电梯的代理人,负责开展增设电梯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增设电梯项目所需资金的预算及建设费用筹集分摊方案,投入使用后的维修保养方式及维修保养费用筹集分摊方案;

  (二)财政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

  (三)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

  (四)增设电梯现场勘察图或勘验结果及工程设计方案;

  (五)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和使用方式;

  (六)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及补偿方案;

  (七)出资业主签署的风险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方案内容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管线改造的,应当提前咨询、征求相关管线运营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所属镇(街道)申请增设电梯,应当递交以下资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协议书、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风险承诺书、意见征集情况表;

  (二)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委托业主代表、受托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协议,以及实施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第十二条  经核实资料齐全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街道)盖章后上报增设电梯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斗门自然资源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在《初步审查意见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增设电梯工程的结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二)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查增设电梯是否存在绿化、燃气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迁改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审查增设电梯用地权属是否清晰,规划方案是否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第十三条增设电梯工作**小组已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增设电梯项目,由所属镇(街道)在显著位置(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及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协议书、设计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所属镇(街道)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并附上公示照片。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由镇(街道)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如果异议涉及增设电梯技术方面的问题,镇(街道)可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请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调解,调解时间自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起不超过30日。组织调解的单位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说明和意见(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业主表决意见、费用筹集、补偿方案、设计方案及后续维护方案)。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调解说明和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街道)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异议经调解或听证后,组织调解或听证的单位已出具说明和意见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街道)在《初步审查意见表》上注明调解或听证结果并盖章备案,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通过初步审查的增设电梯项目,利害关系人仍有意见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通过初步审查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所属镇(街道)递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申请联合审查。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增设电梯工作**小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斗门自然资源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盖章。通过联合审查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街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后,应当依法就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以及监理。

  第十九条  增设电梯项目开工前,增设电梯所涉建筑工程依法须办理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申请人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写《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若我区出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有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增设电梯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免予征收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由该梯号(幢)全体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使用,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各分户业主产权登记面积与增设电梯前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后,进行电梯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电梯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将《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斗门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归档要求报所属镇(街道)进行保存。镇(街道)按照一梯一册进行归档,增设电梯**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统一收集后移交至斗门区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 建设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和配合镇(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开展的监管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标牌保护工作。标牌应当包含增设电梯项目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总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增设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应当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警戒、警示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民出入安全。因增设电梯施工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增设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保养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按照新约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扶持

  第二十九条自本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至有效期内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按一台电梯给予6万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个月内向所属镇(街道)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镇(街道)受理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申请专项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三)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申领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全体出资业主共同授权委托其中一名业主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止。



    政策解读:《珠海市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图.doc

附件2: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南.doc

附件3: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意见征集情况表(一式三份).doc

附件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一式三份).doc

附件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步审查意见表(一式五份).doc

附件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风险承诺书(每个出资业主签).doc

附件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一式六份).doc

附件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doc

附件9: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业主代表签).doc

附件10: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xls

附件11: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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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22: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珠海生产电梯的企业现在生意火爆了--三洋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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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 21: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斗门老小区多到可以说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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