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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1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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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与现实严重脱节
说到农村,当然离不开土地。众所周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被奉为中国基本制度的公有制的重要体现,并为宪法明定。但现实却早已大相径庭。在我老家,自最后一次承包至今,耕地就基本再未调整过,已彻底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其根本原因,倒并非土地承包法禁止调整承包(因为已发生的局部调整,官方并未干预),而是现实的困难。
村里耕地全部承包出去后,法律上仍明明写着的申请、分配宅基地(这本身也是土地集体所有的体现),现实中却早已无此一说。这反倒使占地建房更为简单。因为土地都承包给了各家,于是邻近道路、出行方便的许多地块,承包的家庭要么自家、要么“卖给”其他家用以盖房。
据说当年路边耕地都不愿承包,因庄稼易被糟蹋;孰料现在这些土地的承包户反因邻近道路而大占便宜,令他人眼红。每次回乡,都会发现耕地上又冒出许多新房,靠近县城和镇的村子则更普遍。总之,原本发包时按各家人口均分的耕地,不少已被建房或“卖掉”,且价值可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人多地少的家庭虽有不满,但比较轻微。据我观察,其原因首先是远离城镇的村子,土地并不值钱,种粮收入又低。更普遍的原因则是:各家对承包地的私有意识越来越强,集体观念则相应愈发减弱。从而,人少地多的家庭自然反对调整,而人多地少的家庭也多只是自认倒霉。总之,再行调整既极其麻烦又动力不足,而且这种局面很可能被强化,除非政府强制改变。
这看似无甚关紧,但稍加推敲,就会大吃一惊。在承包权长久不变被反复强调的背景下,事实上决定了土地承包很可能将是无期限的。而且,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都已归于农户并受法律保障,处分权事实上通常也被农户行使着。
由此说来,在我观察到的地方,土地承包权不仅已几近架空所有权,而且将会和英国土地名义上属国王所有、但私人的土地自由保有权(freehold)实质上已完全相当于私人所有权,有异曲同工之势(可见教科书讲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实践中并非总是判若云泥)。从而,土地集体所有与承包长久不变之间,事实上存在着背反关系。
耕地保护早已被奉为我国基本国策,并推行“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甚至被业内人士直言为“耕地保护法”。此外,还有极为严格的耕地总量与用地指标配额控制(即俗称的“18亿亩耕地红线”制度)。法律还明确规定,即便农户自用的宅基地也仍须由乡、县级政府审核、审批,并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但前述现况说明,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重要地位的耕地保护,在一些地方可能几近具文。对此土地部门绝不可能不知道,因为房子就挺立在路边耕地上。然而,除非耕地上建房影响到相邻耕地承包户并在其强烈要求下,土地部门才会出面阻止一下;只要村民间无异议,土地部门并不深究——前提是要给土地部门和村里各交几千元钱的“罚款”。至今为止,在老家及周边,我未见到有耕地上的无证建房被拆。
不少人关注的空心村问题,在村里也很严重:村外耕地上新宅如雨后春笋,村内却有不少老宅完全闲置。其直接原因是村内缺乏规划和治理,道路、排水条件较差,污水横流。另据老年人讲:空宅都系老宅,当年因分家而被分割得极不规整和狭小;更老的老宅,则还因早年社会动荡,为防御盗匪而有意挤靠在一起,以策安全,而如今社会安定,反显得极为逼仄不便。但最重要原因,仍在于耕地上建房失控。
我并无意于指责家乡的村民和土地执法者们。这不仅因为占用耕地建房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更因为这根本上是现行相关制度亟须调整使然。
对土地用途实行适当的规划限制并无不可。然而,作为耕地保护目的的粮食安全,无非是为确保非农人口能以较低的成本吃饭。因此,为耕地保护而严苛地限制农民使用其土地,显然不公。而且我国还通过系统但隐蔽的粮价管制,强力压制粮价;农业免税和补贴仍远不足以弥补粮价管制导致的种粮损失(节约粮食只有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才可以理解,否则,为何普通商品不提倡节约?)。总之,这无异于让农民来为非农人口的“粮食安全”埋单。也可见,相关政策存在对城里人的极大偏袒。
大道理农民不一定懂,但毕竟不是傻子。个人观感,在多数村民潜意识里的逻辑是:地是我家的,在自家地上盖房子,有何不可?而且,土地种粮的收入太低,又有谁会老老实实地不用于盖房?
总之,简单靠过于僵化、严苛的耕地管制,在粮价无法体现其真实价格、种粮收益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耕地保护永远是无解的难题。这也说明,任何法律或政策,无论如何浓墨宣扬,但只要严重并普遍地压制人们的权利,必然导致广泛的、或明或暗的抵制,早晚都会被消解;而且,这还反而严重损害法律和政府的权威。而类似问题,又何止于耕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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